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以订立借条、口头约定等方式进行的有偿或无偿的借款活动。而利息,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的利息,以及约定的利息的利率也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首先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有无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但是,因为口头协议的民间借贷中,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借款人人若是主张有利息的,需要对其自身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又因为银行转账记录,凭证等即使结合通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曾约定过利息,借款人常常会陷入举证的被动。
在证明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的数额之后,而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利率也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若是双方约定的利息的年利率在24%与36%之间,则出借人只能请求借款人支付2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